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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对不缴工伤保险及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3-13 19:38:5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27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78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处理,有关法律法规作了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第六十三条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等处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员工发生工伤后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的情况。您提出的关于对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建议,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立法机关在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予以参考。我部将继续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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