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的形式有很多种,比如:虚假的咨询信息、网络兼职、信用卡申请、租房诈骗等等,那么网络诈骗如何定罪呢?
律师解答:
1、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其价值在3千元以上的,以(既遂)定罪处罚。
2、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3、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千人次以上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万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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