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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能不能对被害人死亡问题上的医疗过错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发布时间:2021-05-24 11:24:59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也会涉及到委托鉴定的问题,那么侦查机关能不能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死亡问题上的医疗过错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呢?

解答:

侦查机关可以依职权就医疗过错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首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具有法律依据,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搜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虽然目前关于刑事案件中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尽管《鉴定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但《鉴定若干意见》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定,发布时明确表明系“建议参考执行”,且其颁布时间早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因此,《鉴定若干意见》的效力低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公安机关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其次,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符合办理本案的实际情况。

实践中关于医疗过错鉴定一般出现在民事纠纷中,其程序一般要求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关于该问题,就目前的情况看,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或侦查机关一般不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北京司法鉴定协会现在亦不鼓励北京的鉴定机构受理刑事案件中的医疗过失鉴定。这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中的责任划分比较复杂,应当由法官结合案情进行判定,因此,鉴定机构一般只对民事案件的医疗过失进行鉴定。

《鉴定若干意见》之所以规定“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原因就在于此。但这并不能否定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的职权。因为医疗过错介入因果关系的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的大小,客观上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法官囿于自身的学识、业务能力,很难凭一己之力准确判定医学专业性问题,必须交给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鉴定属于涉及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由掌握案件侦查权的公安机关进行调取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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