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受益的权利,这是把个人利益放在前面的表现,那么怎么样才算构成挪用资金罪呢?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就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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