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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6-10

医疗事故是导致医患关系日渐紧张的原因之一,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那么你知道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吗?

律师解答: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这些严重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则属于医疗意外,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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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这些严重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则属于医疗意外,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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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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