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1-06-21
司法实务中
律师解答:
1、
2、从危险主动性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加害目的,具有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主动加害性,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对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危险状态或危险结果的放任,并不具有主动加害目的。
3、从危险性质来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就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无论是否造成具体的危险,只要行为人危险驾驶,就意味着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就可能构成该罪。因驾驶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驾驶人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况下,发生严重后果的概率被大大提高,作为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一经实施就使得法益陷入危险状态,就足以认定犯罪直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具体危险犯,要求给法益造成具体的危险,在公共场所中可能不存在现实的人或财产,即使实施了危险方法,也没有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因此也不构成该罪。
4、从危险程度来看,能够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要求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造成的危险具有相当性,这种危险程度要求较高,造成危害后果、侵害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严重性较高;而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仅是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严重程度远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
5、从罪责刑看,犯危险驾驶罪的,处
法律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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