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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二审经过争取,改刑缓为免予刑事处罚,工作保住

发布时间:2024-07-08 15:07:38 浏览:1403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77号

一、案件概况

罪名:危险驾驶罪

结果:一审缓刑,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焦点:危险驾驶罪,具备如下条件,是否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酒精含量为5mg/100ml。

2.有坦白情节。3.有立功表现。

3.缓刑必然会丢掉工作。

……

画外音:二审期间,邹玉杰律师团队介入,经过认真研究仔细分析,终于找到案件突破口,经过再次开庭,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L某在供电公司上班,待遇很不错,但是人过于老实。由于多种原因,心情不太好,一天中午就喝了点小酒,之后又去开车走了一段距离,结果被公安当场抓获,抽血鉴定后酒精含量为156.5mg/100ml。

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什么问题。

只是一审结果并不理想,一审判处缓刑,而且是在L某有坦白和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实际上,不管是按照相关规定,还是参考本院相关案例,都应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三、办案过程

一审判处缓刑后,L某和他亲戚就找到邹玉杰律师,想委托邹玉杰律师作为L某的二审辩护人,希望争取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尽快阅卷,研究案件细节,毕竟细节是魔鬼

2、研究案件,检索相关案例,找案件突破口

深入了解案情后,邹玉杰律师和团队成员一起对该案件的辨点进行了研究,认真分析了案件的各种可能性:

①自首是否应该认定?

②有立功情节,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③当地有没有类似案例?类似案例的结果如何?

3、与二审法官多次沟通(有理、有据、有节)

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前庭后,邹玉杰律师及其团队成员通过各种和办案机关沟通,形式包括见面、电话、书面:

①及时向二审合议庭提交新证据;

②申请二审开庭,和办案人员沟通时,着重说明了开庭的必要性以及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③庭后向合议庭提交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④……

四、办案思路

鉴于L某在一审时已经认罪认罚,本次庭审仍然愿意认罪,且对于自己酒后开车的行为深表后悔,辩护人仅就案件量刑情节问题发表意见,具体有五个方面的问题:

1、应认定自首情节,而非坦白。

根据卷宗材料显示,案件发生时间是2022年10月28日,而立案时间是11月1日,L某主动归案时间是2022年12月19日,之后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同一天L某被取保候审

根据此种情形,L某主动投案在前,如实交代问题在后,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自首,而不应该仅仅认定坦白。

2、一审判决,对于立功情节未能体现,存在不妥。

L某的立功情节已经认定,但是一审的判决中,并没有体现出对立功情节的考虑,因为在没有立功情节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时,量刑建议是1个月15天,适用缓刑。

但是,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L某又有了新的量刑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构成立功。

但是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结果是一模一样,根本没有考虑立功情节,既然有了新的情节,却完全不予考虑,显然不符合鼓励犯罪嫌疑人检举其他嫌疑人的精神。

这种认定,显然会打击其他犯罪嫌疑人检举立功的积极性,毕竟检举他人犯罪,还是要冒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如今冒着风险争取过来的立功情节,却没有任何作用,今后还会积极检举揭发他人呢?

3、一审判决,严重不符合类案同判的精神。

经过检索,可以看到就在涡阳县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的的案件,事实、情节、经过,几乎和本案一模一样,有所区别的是,另一个案件中被告人的酒精含量是177mg/100ml,远远超过我们今天审理的这个案件。

但是,因为被告人在庭审阶段有了新的量刑情节——立功表现,最终量刑是免于刑事处罚。

按照最高院立案同判的政策,同一类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内部,必须适用同样的量刑幅度,而不应该同案不同判。

否则,很难让被告人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4、司法解释变更后,L某的情节应属于“情节轻微”。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那么,酒精含量156.5mg的L某,明显属于情节轻微,完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中,酒精含量140mg/100ml多,认定为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涡阳县本院案例中酒精含量177mg/100ml,也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可见如果没有立功情节,只要不超过基准数10mg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如果有立功情节,即便170mg/100ml以上都属于情节轻微,156mg更应该认定为情节轻微。

5、惩罚只是辅助,教育才是关键。

最后,我们刑罚原则是“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目的是把这些犯过错的人,通过教育的方式改造成好人,而如果为了惩罚而惩罚,可能会把一个有可能成为好人的人,彻底变成一个坏蛋,甚至成为这个社会的麻烦。

比如本案中的L某,如果一味为了惩罚而惩罚,最终工作保不住,两个孩子无法正常教养,可能真的会成为社会累赘,这应该也不是依法治国所要追求的目的。

相反,如果用教育的方式,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仅能保住工作,也会让其更加感恩法院和政府,今后绝不会再出现类似的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最新法律规定,并结合涡阳县人民法院早先的判例,请二审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对于L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五、办案结果

最终,某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L某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当然应该还参考了原一审法院的相关案例,故而同意对L某免予刑事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4年2月29日,某中级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2024〗皖16刑终X号),判决对L某免予刑事处罚。

六、办案心得

万事万物都是相对的,也都是互通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看看下面几点,或许我们就会明白:

1.一审结果不理想,是跪地求饶,还是正规解决?

2.L某不善言辞,之前绝对是彻彻底底的麻烦,如今或许恰恰增加了法官网开一面的可能?

3.L某为何不善言辞,自己原因肯定有,不过更多的或许是因为家人照顾得过于无微不至,因为他是家中唯一的男孩,其他几个要么是姐姐,要么是妹妹。

4.出现了这次危险驾驶犯罪,貌似是坏事,也不见得全是坏事,至少让L某意识到一个问题:有些事情要靠自己解决,不可能万事都交给亲朋好友。

5.一审结果不太理想,肯定时间坏事,毕竟L某自己以及其家人全都忐忑不安纠结了很长时间,但是换个角度考虑,这样的教训或许会更深刻些,相信今后L某绝不会再存在侥幸心理,再去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

最后总结——

作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应该时刻谨记:我们所办理的,貌似是案件,但是绝对不仅仅是案件,而恰恰是客户的人生,不仅会影响到客户自己,更有可能会影响他们祖孙三代。

比如,一个不慎重,没有阻止住一个冤假错案出现,那就有可能导致一个本来相当幸福的家庭,瞬间支离破碎,甚至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而且更可怕的还在后面——那个真正的凶手继续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继续害人无数。

所以,律师的每一次努力争取,或许都有可能让一个嫌疑人得到更公正合理的处罚,也有可能避免一个冤假错案的产生,当然也会有副产品出现——保护了某些有可能破碎的家庭,间接造成真正罪犯的落网。

所以,只要坚持努力,成功就绝不会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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