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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6-22 10:06:50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行为。那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200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4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400人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以下两项以上标准的: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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