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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的共犯?

发布时间:2021-06-24

规制假药犯罪是产品安全风险刑事治理的重要一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达,假药的生产过程和销售渠道都变得更加隐蔽,并且一些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还为其提供帮助,使得假药顺利生产和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那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共犯包括哪些情形呢?

律师解答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还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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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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