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与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假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情形,行为人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诈骗罪呢?
律师解答:
行为人以假药骗取取受害人的钱财,确有以假充真的诈骗行为存在。诈骗行为其实只是作为一种销售方式而存在的。而这种以假充真的诈骗方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除生产、销售假药罪外,还有一些犯罪活动,也可能使用某种欺骗性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构成诈骗罪,像有些以介绍婚姻为名的拐卖妇女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所以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的假药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假药骗取钱财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参加《刑事审判参考》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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