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青年男女醉酒之后在一间房内睡觉,行为人甲起床上厕所时,趁被害人醉酒熟唾、不知反抗之机,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完毕后行为人准备躺下睡觉。期间,行为人乙醒来,发现甲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在甲结束后,乙亦起意对被害人实施奸淫,遂趁被害人醉酒熟睡、不知反抗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甲见乙奸淫被害人,上前制止,遭乙拒绝后仍继续躺在床上。这种情形下,甲单独完成强奸行为后未阻止他人进行强奸是否构成轮奸?
律师解答:不应认定为轮奸情节,原因在于:在被告人甲奸淫被害人的过程中,乙只是在旁边看到,并未提供任何帮助,甲也不知道乙已经醒来,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意思联络。在乙准备奸淫被害人时,甲有制止的言行,对于甲来说,其并不负有有效阻止乙奸淫行为的义务。即使按照片面共犯理论,在第一次强奸过程中,乙未实施帮助行为,仅目睹强奸行为的发生,在第二次强奸过程中,甲也没有实施帮助的行为,相反还有阻止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单独构成,不应认定为轮奸。
法律依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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