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05
属于一种严重的,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那么,关于贪污罪的终身监禁制度是怎样?
律师解说:
对贪污、受贿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1)终身监禁不是一个新的刑种,而是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因贪污、受贿手被剥夺了减刑、假释的机会,导致其终身被监禁,终身服刑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2)上述的“同时决定”是指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况而定。
(3)被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犯人依然有暂予监外执行乃至被特赦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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