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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能否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

发布时间:2021-07-06 15:33:18

在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中,环保部门出具认定函,将被填埋的石油沥青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但在淘宝网上搜索“沥青”,发现有大量在售商品,似乎不应当属于危废。那么沥青能否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呢?

律师解答:

1.要查看企业的环评报告,看环评报告中将产生的这种石油沥青归结于危险废物还是危险化学品,如果环评报告直接认为企业产生石油沥青是危险废物或者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则可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炼焦252-016-11煤沥青改质过程产生的闪蒸油明确为危险废物。石油沥青是否也存在炼焦或精炼需要看具体案件。

3.向环保部门请教直接出具认定函的依据。环保部门出具认定函有其依据,找到这一依据即可认定。

4.“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中,明确了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13.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会议针对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根据《环境解释》的规定精神,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上述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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