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21-07-09
当前,随着网络信息的高速发展,在一些不健康、不理性信息的暗示和刺激下,一些人为追求刺激,利用网络获得的信息尝试所谓“危险游戏”,行为人与被害人相约做“用绳子勒脖子产生快感”的游戏,行为人用裙带勒被害人颈部,且在被害人呼救时依然勒颈,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当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行为人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时反应激烈,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其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的特征,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参见【刑事审判参考】张静故意杀人案[第1045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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