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2
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行为采取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刑法第397条第1款所规定的对其他条款所规定的具体玩忽职守罪具有补充适用作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刑法有明确、具体规定,则应按对该行为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只有刑法对该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又符合刑法第397条第1款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才可以按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更多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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