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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7-13 22:32:4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滥伐林木的行为就是为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违背。那么福建省关于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具体数量标准》第三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

法律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具体数量标准》第三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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