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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时间:2021-07-14 10:23:57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那么怎么认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呢?

律师解答:

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按照《信用卡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因此,未达上述标准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刑法》第177条之一虽未设定数量标准,但结合《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是初次实施此类行为,数量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而可交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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