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杨某在旅游购物时将皮包(内有6000余元)丢放在一小卖部的柜台上,便与同伴一起离开。店主发现皮包后,便大喊皮包系何人所有。当问及男游客林某、吴某时,两人便冒充失主将皮包领走,随后匆匆离去。数分钟后,杨某急忙回到小店,店主才知皮包被人冒领。林某、吴某是否成立?
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本案中:
如果认为店主占有了皮包,林某与吴某的行为便成立诈骗罪;
如果认为店主没有占有皮包,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杨某是否仍然占有皮包,如果得出肯定结论,林某与吴某的行为则是,如果得出否定结论,林某与吴某的行为则是侵占罪。
可以认为,店主已经占有了杨某的皮包,故林某与吴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由上可见,财产处分者是否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换言之,“本罪以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为要件,即其交付之物,不以本人所有为限,本人持有第三人之物,使之交付,亦然”。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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