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答: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未遂)定罪处罚”。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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