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位高权重之人贪污受贿是受广大人民群众愤恨的,而最近几年来政府对贪污官员的打击力度逐渐增强。假币在中国的货币市场上始终存在,那么用假币行贿,是否构成呢?
律师解答:使用假币行贿应该判刑。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的,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对受贿人应当以的未遂罪论处。理由在于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实现受贿罪构成,因而应当论为受贿罪未遂。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贿人”不知道是假币而使用,是行贿罪;如果知道是假币而使用,“行贿人”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人”应该在行贿罪和使用假币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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