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C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8次送给时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书记M某1(已判刑)财物港币8万元、3800.15克黄金和某牌白色女式手表1块。经鉴定,涉案黄金价值共计人民币112.28664万元,某牌白色女式手表价值人民币14.58万元。
被告人C某在给予M某1上述财物后,向M某1提出请托,为其所在的公司某项目建设、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税费减免等方面谋取利益共计1135.1303297万元。其中,市地税局免征公司营业税302.492224万元,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4.7866057万元。市财政局免征公司契税219.0015万元并返还给公司土地出让金578.85万元。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C某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C某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行贿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C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二、办案过程
罗健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了解相关的案件情况,进行阅卷,并分析相应的证据材料,提出合适的辩护策略,从定罪量刑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1、C某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申请税费优惠政策,市政府返还给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是为了支持某工业园建设而拨付的款项,因此上述两项款项均不应认定为被告人C某行贿的违法所得;
2、被告人C某揭发的他人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3、对被告人C某的量刑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规定;
4、被告人C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
综上,考虑被告人C某的多个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C某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6)湘10xx刑初xxx号
1、被告人C某犯行贿罪,判处一年,一年,并处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清)
2、对被告人C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七十八万八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考虑相关的量刑情急,能否缓刑等等,进行合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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