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条之一条规定的罪名,属于贪污贿赂罪类别内,该罪名非常常见,那么行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行贿罪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行贿罪的犯罪对象为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双方必须有事前约定;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授意,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均应认定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且行贿人知道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也应当认定为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密切的人,均应认定为受贿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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