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答:特别应注意此罪是针对出资过程中发起人和股东的行为而言的,因此在其他阶段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虽然也是公司的股东,但从出资的角度来说,本罪所称的股东不包括这些人。
更多关于虚假出资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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