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心宇 严选律师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1-07-20
拒执罪针对的对象肯定是负有执行义务的,有执行义务而拒不执行才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那么如何证明拒执罪的“负有执行义务”,主要包括哪些线索材料呢?一起来看看。
解答:
可参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第一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江西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负有执行义务”: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判决、裁定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对于协助执行人,应当提供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执行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对于执行生效的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案件,应当提供生效的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法律依据: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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