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所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将有利于犯罪分子顺利实施犯罪行为,客观上不仅影响了国家对于公款的控制,还协助了犯罪的完成,因此危害性更大。那么广东省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的起点是多少?
律师解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七个市)掌握在一万元以上,二类地区(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八个市)掌握在八千元以上,三类地区(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掌握在五千元以上。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意见》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掌握在一万元以上,二类地区掌握在八千元以上,三类地区掌握在五千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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