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22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此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为“最强执行措施”。那么在该解释施行之后,拒执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呢?
律师解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从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震慑作用出发,《拒执罪司法解释》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单一的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
但依据该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只有一种情形可由当事人提起自诉,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且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才能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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