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和技术的进步,现在的社会处处都有监控,想直接拐走妇女儿童的是不可能的,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在不断升级,那么与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首先,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主观目的是将被害人出卖;而后者的主观目的则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他人勒索财物或者绑架妇女作为人质。
其次,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具有局限性,仅包括妇女和儿童这两类;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具有广泛性,将其扩大为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任何自然人。
然后,获取财物的渠道不同。前者的渠道主要是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进行贩卖而获得财物;而后者则主要是通过勒索向被害人以外的亲属或单位获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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