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答:如果行为人借医疗之便,故意伤害或者杀害就诊人的,应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论处。
有关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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