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 首先,凡是经过商标权人许可的使用,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不可以定罪处罚。按照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是,应当注意只要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即使在尚未报商标局备案之时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其次,根据的规定,只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便不得以本罪论处。因此,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判断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就显得非常重要,它涉及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定性问题。这个问题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的确比较棘手。突出的疑难争议焦点是:所谓“相同”的商标,是否要求与注册商标在所有特征上完全相同?对于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更多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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