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可以认定行为“明知”:
(1)行为人曾被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告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的。
(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4)从非正常渠道取得商品后销售的。
更多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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