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 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
(3)、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更多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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