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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发布时间:2021-08-05 10:26:30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近期频发的暴力虐待犯罪,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讨论虐待罪。那么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律师解答: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法律的错综规定,而同时符合了数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着交叉关系或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发生竞合关系,主要是因法律规定的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上有交叉或者包容关系,仅仅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而该数法条之间并无必然包容或交叉关系的,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犯。

判断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关键在于两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不同,并不存在构成要件上的交叉或包容关系: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二是故意内容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则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三是侵犯客体不同。虐待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四是行为特点不同。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为一次形成。(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5辑·总第52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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