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1-08-09
源自 1979 年规定的流氓罪。现行刑法即 1997 年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规定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四种客观行为。那么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自杀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自杀,且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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