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12
某校学生王晓于2001年1月,利用黑客软件非法进入他人电脑,盗得一家大公司咨询中心的上网账号及密码。之后他自己使用并向朋友、同学及亲戚散布,先后有十多个人使用该账号和密码上网,致使这家公司在2001年2月至2002年2月一年当中遭受经济损失7000多元。那么盗用他人上网账号上网,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2000年5月24日施行)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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