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重的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更多关于的强迫职工劳动罪 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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