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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提前“计算”的量刑区间――新《量刑指导意见》为刑事辩护提供10个应用场景

发布时间:2021-08-15 来源:东卫律师 

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从2010年10月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实施开始正式推行,使传统的“估堆”式量刑走向规范化、可“计算”式量刑。    2020年11月6日,“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程序意见》)正式实施;2021年7月1日,“两高”联合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施行。两项新量刑《意见》的实施,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完善和深化,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程序到实体,从主刑到附加刑,对规范量刑做出很多新的规定,为刑事辩护提供许多新的空间。本文根据两项新《意见》,结合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办案实践,总结出新量刑《意见》为刑事辩护提供的10个新的应用场景,供同仁交流、参考。

场景一:辩护过程中可根据《指导意见》“计算”量刑区间《指导意见》不但规定了量刑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还对18种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与调节比例划定范围,对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作出规范。这些规定,使得辩护人能够与公诉人、法官共享量刑的具体规则,并由此“计算”出可能的量刑区间,这是《指导意见》给辩护人提供的最大红利。办案实践中,辩护律师要学会利用《指导意见》中的相应规定,“计算”自己当事人可能面临的量刑,以便在各方面为案件辩护提供有力支撑。

场景二:在首次会见时就告知当事人羁押期间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新《指导意见》第13项量刑情节规定: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这是一个新的量刑情节。今后办案过程中,对于被羁押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时就要明确告知这一点,以便当事人对此知情,在羁押期间争取良好表现。

场景三: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家属罚金刑判罚及执行的相关规定,做好罚金缴纳能力方面的材料准备以往司法实践中,罚金刑判罚标准不足,任意性较大,导致罚金“空判”无法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既影响到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会直接影响被告人日后减刑。新的《指导意见》对23种常见犯罪的罚金刑作出规范,明确判处罚金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这一新的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改变以往罚金刑判罚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为被告人日后减刑提供有利空间。

今后办案中,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于涉及罚金刑的案件,就要告知当事人及家属这些关于罚金刑的规定,让他们配合做好当事人罚金缴纳能力方面的材料准备,比如单位、社区等组织出具的被告人收入证明等,供辩护过程中使用。

场景四:有针对性加大缓刑辩护力度,并将关口前移至强制措施辩护关于缓刑适用标准,以往司法实务中有相关把握,但缺乏明确规定,常见情形为审前取保候审的,更容易判处缓刑。新《指导意见》对23种常见犯罪缓刑适用标准进行了逐一明确。核心标准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认罪悔罪表现;对于涉及财产犯罪或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退赃退赔和赔偿谅解,是重点考量。

今后办案中,辩护律师可以参照《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加大个罪的缓刑辩护力度。同时结合缓刑适用标准,加大取保候审辩护力度,在诉讼各阶段做好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辩护工作。协同家属做好被告人日常品格证据及社区矫正机构等组织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收集、提交。

场景五:审查起诉阶段,申请调取(或提交)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罚金缴纳能力等量刑证据材料《程序意见》第二条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证据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第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

根据上述规定,在羁押期间表现成为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证明,以作为对嫌疑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同时,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提供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及人身危险性社会调查报告(公安机关一般缺少此方面调查)等量刑证据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调取。视案件情形,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或者家属的协助取得嫌疑人财产状况及人身危险社会调查报告等量刑证据,提交检察机关。

场景六:审查起诉阶段,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充分借助《指导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佳量刑建议在某种角度上讲,新《指导意见》出台就是为了更好地将量刑规范化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无缝衔接,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价值。因此,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情节赋予了很大量刑调节空间。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据此,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在确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与公诉人就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借助根据《指导意见》“计算”所能得出的量刑区间,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及缓刑适用。

场景七:审判阶段,继续申请调取(或提交)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罚金缴纳能力等量刑证据材料《程序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第二十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据此,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出具了量刑建议,但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罚金缴纳能力等量刑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没有与辩护人完全协商一致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判阶段继续申请相关量刑证据,或者以相关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辩护。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相关量刑证据在案没有收集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继续申请法院调取(或提交)相关量刑证据,进行量刑辩护。

场景八:审判阶段,针对检察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或者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可以申请法庭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程序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据此,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检察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或者拟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为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庭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包括独立的量刑调查环节与量刑辩论环节,对量刑进行独立辩护。需要注意的是,对拟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审理过程中是否进行量刑辩护及进行量刑辩护的充分程度。

场景九:一审判决后,可以根据《指导意见》“计算”的量刑区间对宣告刑进行检验,并在后续司法程序中争取量刑改判一审宣判后,对于相关量刑证据没有收集或没有作为量刑依据;或者虽然量刑证据已经全部收集并考虑,但宣告刑高于根据《指导意见》“计算”的量刑区间的最高值,或者明显偏重的,辩护律师可以沟通被告人进行上诉,在二审期间有针对性的进行量刑辩护,争取量刑改判。同理,在二审宣判后,如果仍然存在类似量刑不当问题,辩护律师可以继续通过申诉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场景十:对于23种犯罪之外的案件,同样可以参考《指导意见》进行量刑辩护。根据《指导意见》附则,意见规范了23种常见犯罪量刑,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本文认为,今后办案过程中,对《指导意见》明确规范的23种犯罪,辩护律师应当作为案件量刑辩护的详细参考;对23种之外的犯罪,同样可以参考23种犯罪量刑中的基本标准进行量刑,尤其是新《指导意见》在23种犯罪中新规定的罚金刑、缓刑的判罚标准,可以在所有案件的量刑辩护中提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要注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否制定了地方实施细则,如果有,应当一并作为量刑辩护的重要参考。

结语:两项《意见》虽然在形式上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在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中援引,但其是最高法、最高检等机构用于统一司法及裁判的规定,实际上的法律效力还是很高的。不能因为不属于司法解释,就否定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价值。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激活和利用两项《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参与和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量刑权益。

附件一:18种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pdf附件二: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pdf附件三:22种常见涉财产犯罪定罪量刑标准(2021版).pdf

【作者】梁延昊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某直辖市法院系统任职十四年,先后从事刑事、民事审判及立案、调研等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及纠纷综合解决能力。2016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刑民交叉争议解决及刑事合规。善于通过对案件的准确研判,围绕“案眼”制定个案辩护及争议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委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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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目前亟待研究的问题是:如果律师的“计算”依据、方法和结果与法、检发生重大分歧怎么办?

    2021-08-16 1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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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提前“计算”的量刑区间――新《量刑指导意见》为刑事辩护提供10个应用场景

发布时间:2021-08-15 来源:东卫律师 

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从2010年10月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实施开始正式推行,使传统的“估堆”式量刑走向规范化、可“计算”式量刑。    2020年11月6日,“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程序意见》)正式实施;2021年7月1日,“两高”联合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施行。两项新量刑《意见》的实施,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完善和深化,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程序到实体,从主刑到附加刑,对规范量刑做出很多新的规定,为刑事辩护提供许多新的空间。本文根据两项新《意见》,结合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办案实践,总结出新量刑《意见》为刑事辩护提供的10个新的应用场景,供同仁交流、参考。

场景一:辩护过程中可根据《指导意见》“计算”量刑区间《指导意见》不但规定了量刑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还对18种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与调节比例划定范围,对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作出规范。这些规定,使得辩护人能够与公诉人、法官共享量刑的具体规则,并由此“计算”出可能的量刑区间,这是《指导意见》给辩护人提供的最大红利。办案实践中,辩护律师要学会利用《指导意见》中的相应规定,“计算”自己当事人可能面临的量刑,以便在各方面为案件辩护提供有力支撑。

场景二:在首次会见时就告知当事人羁押期间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新《指导意见》第13项量刑情节规定: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这是一个新的量刑情节。今后办案过程中,对于被羁押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时就要明确告知这一点,以便当事人对此知情,在羁押期间争取良好表现。

场景三: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家属罚金刑判罚及执行的相关规定,做好罚金缴纳能力方面的材料准备以往司法实践中,罚金刑判罚标准不足,任意性较大,导致罚金“空判”无法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既影响到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会直接影响被告人日后减刑。新的《指导意见》对23种常见犯罪的罚金刑作出规范,明确判处罚金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这一新的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改变以往罚金刑判罚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为被告人日后减刑提供有利空间。

今后办案中,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于涉及罚金刑的案件,就要告知当事人及家属这些关于罚金刑的规定,让他们配合做好当事人罚金缴纳能力方面的材料准备,比如单位、社区等组织出具的被告人收入证明等,供辩护过程中使用。

场景四:有针对性加大缓刑辩护力度,并将关口前移至强制措施辩护关于缓刑适用标准,以往司法实务中有相关把握,但缺乏明确规定,常见情形为审前取保候审的,更容易判处缓刑。新《指导意见》对23种常见犯罪缓刑适用标准进行了逐一明确。核心标准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认罪悔罪表现;对于涉及财产犯罪或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退赃退赔和赔偿谅解,是重点考量。

今后办案中,辩护律师可以参照《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加大个罪的缓刑辩护力度。同时结合缓刑适用标准,加大取保候审辩护力度,在诉讼各阶段做好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辩护工作。协同家属做好被告人日常品格证据及社区矫正机构等组织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收集、提交。

场景五:审查起诉阶段,申请调取(或提交)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罚金缴纳能力等量刑证据材料《程序意见》第二条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证据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第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

根据上述规定,在羁押期间表现成为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证明,以作为对嫌疑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同时,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提供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及人身危险性社会调查报告(公安机关一般缺少此方面调查)等量刑证据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调取。视案件情形,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或者家属的协助取得嫌疑人财产状况及人身危险社会调查报告等量刑证据,提交检察机关。

场景六:审查起诉阶段,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充分借助《指导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佳量刑建议在某种角度上讲,新《指导意见》出台就是为了更好地将量刑规范化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无缝衔接,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价值。因此,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情节赋予了很大量刑调节空间。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据此,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在确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与公诉人就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借助根据《指导意见》“计算”所能得出的量刑区间,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及缓刑适用。

场景七:审判阶段,继续申请调取(或提交)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罚金缴纳能力等量刑证据材料《程序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第二十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据此,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出具了量刑建议,但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罚金缴纳能力等量刑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没有与辩护人完全协商一致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判阶段继续申请相关量刑证据,或者以相关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辩护。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相关量刑证据在案没有收集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继续申请法院调取(或提交)相关量刑证据,进行量刑辩护。

场景八:审判阶段,针对检察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或者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可以申请法庭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程序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据此,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检察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或者拟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为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庭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包括独立的量刑调查环节与量刑辩论环节,对量刑进行独立辩护。需要注意的是,对拟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审理过程中是否进行量刑辩护及进行量刑辩护的充分程度。

场景九:一审判决后,可以根据《指导意见》“计算”的量刑区间对宣告刑进行检验,并在后续司法程序中争取量刑改判一审宣判后,对于相关量刑证据没有收集或没有作为量刑依据;或者虽然量刑证据已经全部收集并考虑,但宣告刑高于根据《指导意见》“计算”的量刑区间的最高值,或者明显偏重的,辩护律师可以沟通被告人进行上诉,在二审期间有针对性的进行量刑辩护,争取量刑改判。同理,在二审宣判后,如果仍然存在类似量刑不当问题,辩护律师可以继续通过申诉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场景十:对于23种犯罪之外的案件,同样可以参考《指导意见》进行量刑辩护。根据《指导意见》附则,意见规范了23种常见犯罪量刑,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本文认为,今后办案过程中,对《指导意见》明确规范的23种犯罪,辩护律师应当作为案件量刑辩护的详细参考;对23种之外的犯罪,同样可以参考23种犯罪量刑中的基本标准进行量刑,尤其是新《指导意见》在23种犯罪中新规定的罚金刑、缓刑的判罚标准,可以在所有案件的量刑辩护中提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要注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否制定了地方实施细则,如果有,应当一并作为量刑辩护的重要参考。

结语:两项《意见》虽然在形式上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在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中援引,但其是最高法、最高检等机构用于统一司法及裁判的规定,实际上的法律效力还是很高的。不能因为不属于司法解释,就否定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价值。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激活和利用两项《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参与和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量刑权益。

附件一:18种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pdf附件二: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pdf附件三:22种常见涉财产犯罪定罪量刑标准(2021版).pdf

【作者】梁延昊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某直辖市法院系统任职十四年,先后从事刑事、民事审判及立案、调研等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及纠纷综合解决能力。2016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刑民交叉争议解决及刑事合规。善于通过对案件的准确研判,围绕“案眼”制定个案辩护及争议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委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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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亟待研究的问题是:如果律师的“计算”依据、方法和结果与法、检发生重大分歧怎么办?

    2021-08-16 1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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