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指的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那么对私营企业主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律师解答:
对私营企业主挪用私营企业资金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挪用私营企业资金不能以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挪用私营企业资金的行为与其他挪用资金犯罪一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处罚。应当看私营企业的性质而定。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两种形式,独资企业是企业主人投资、一人经营、独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在这类企业中,企业资产与企业主个人财产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法人人格与企业主人格同一,企业不具有独立的团体意志,因此,对这类企业理所当然地应当认定为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团体。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契约性的,而合伙企业中团体性占主导地位,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企业已具备了相对独立的财产利益,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对合伙企业的地位应以单位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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