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31
报复陷害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通常不易混淆,但当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中包含国家秘密时,就涉及两罪的区分。那么,报复陷害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根据《》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非法获取的行为人是否知道获取的是国家秘密,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的,则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国家秘密,也不可能知道是国家秘密的,则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3)另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单位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获取国家秘密的,则应当依照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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