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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所工厂里劳动的在押犯人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时间:2011-07-13

   198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指出,”在押犯是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至于三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在押罪犯,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也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这个解释也符合《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
据此,在监所工厂里劳动的在押犯人也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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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监所工厂里劳动的在押犯人也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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