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减刑,是指被判处,,或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实行减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减刑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单处,,等附加刑的,不能适用减刑。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二年期满后,根据他在执行期间的情况,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但这是一种特定制度不包含在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减刑,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所谓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是指: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对所犯罪过确有悔改表现的,劝阻其他犯人的不法行为,或者检举监内外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经查明属实的;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节约原料,爱护公共财务有特殊成绩的;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把自己的技术教会别人有特殊表现的;消灭灾害或者重大事故,避免了损失,以及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
(3)减刑,可以减一次,也可以减多次,但不能超过减刑的限度。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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