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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吗?

发布时间:2011-07-13


    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以抚慰,这笔费用即是精神损失费。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财产。因为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应当归个人所有,即使是在与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因此,参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损失费应属个人财产,法院不应强制执行。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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