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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9-24 15:13:58

虽然在法律上有专门对妇女、儿童进行了保护,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却时常出现。那么拐卖妇女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司法实务中,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 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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