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侦查终结、提起、裁判有罪的法律标准。因此,刑事诉讼证据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我国刑诉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分别为:物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书证(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如:转账记录)、证言(证人的言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受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办案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验、检验中所作的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资料)。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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