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在犯罪后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进行退赃退赔,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在监管期间遵守监管法律法规,即使暂不执行刑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通过对其规定特定的考验期,以此来暂缓刑罚的执行的一种量刑制度。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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