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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县法院通报一起案件:群内抢他人专属红包构成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1-10-19 16:08:32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近日,山东沂水县法院通报一起微信群抢防疫捐款红包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

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过扫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内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维码,加入该群。李某在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共计300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拒不退还而后退出该群。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

发红包者自愿在群内发放金额不等、份数不等的红包,抢红包者则可以抢到金额不等的红包,发红包与抢红包者构成赠与关系,与违法犯罪没有关系。但专属红包内的财产是有权属的,是指向特定权利人的,并不是谁都可以抢的随机红包。

在权利人收取红包前,红包依然属于发红包者所有。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内向特殊对象发送专属红包而抢走的行为显然涉嫌违法,金额较大者则构成盗窃罪。抢红包前,理当先判明该红包是供群友娱乐随便抢的红包,还是具有专门归属的红包,如果是专属红包,就不能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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