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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如何创新落实?

发布时间:2021-10-20 10:24:08 来源:2021年《人民检察》第15期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降低审前羁押率,减少逮捕羁押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统一司法尺度、优化程序衔接等多方面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从检察机关自身看,应当着重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好审查逮捕的把关作用,优化审查逮捕办案模式,细化逮捕适用标准,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程序机制和量化评估机制,严格控制逮捕羁押。同时,健全逮捕说理机制,加强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危险性标准的归类总结,强化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的指引、规范功能,推动对有争议案件的公开听证审查,通过审查逮捕履职办案倒逼侦查机关审慎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另一方面,要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建立对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制度,统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加强对羁押持续时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范,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

当前,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等突出问题。以此次专项活动为契机,要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着力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具体包括:一是合理设置审查范围,协调好重点审查与全面审查、依职权审查与依申请审查、定期审查与不定期审查的关系。二是明确审查标准,坚持以法定逮捕条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条件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判断标准,进行实质审查。三是细化审查内容,以逮捕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条件、社会危险性情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羁押期间是否出现和解、认罪认罚等新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不适宜羁押的疾病或特殊情形为重点,全面审查判断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四是优化审查方式,注重听取当事人意见,用好公开审查、羁押听证,变革传统的单方审、书面审、封闭审,强化司法审查属性。五是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释法说理,提升变更、撤销强制措施建议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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