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近年来开展的对违规违法“减假暂”的排查整治、对“减假暂”案件的实质化审理等专项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卓有成效的。
不过,就现行法律规定的“减假暂”制度而言,司法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对“减假暂”三类案件适用的程序是迥然不同的:减刑、案件必须经过司法程序,即依照、的规定必须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裁定,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却适用的是类似于行政审批程序: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审批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审批决定。
因此,如果要彻底整治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在内的“减假暂”案件的顽瘴痼疾,似乎应当从法律制度层面入手,有必要通过修改立法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统一纳入司法程序,即变现行的审批程序为司法程序,对所有的“减假暂”案件一律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从而实现阳光下的公正。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刑罚执行人道主义的重要载体,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减假暂”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备案审查、案件评查、常态化监督检查等制度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是,近年来,云南孙小果案、北京郭文思案等案件也暴露出“减假暂”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今年以来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目前,第一批教育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第二批教育整顿工作正在深入开展。7月9日,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要全面排查整治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完善健全制度机制,促进“减假暂”工作规范开展。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违规违法“减假暂”的重大危害,以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坚决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切实提升“减假暂”工作质量,确保“减假暂”案件办理公平公正。
一、深入推进违规违法“减假暂”排查整治
违规违法“减假暂”,是刑罚变更执行环节的典型问题,有的还涉及司法腐败,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重危害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作为办理“减假暂”案件的重要部门之一,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工作责任,切实强化第一批教育整顿成果运用,推动整治工作走深走实,坚决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入推进违规违法“减假暂”的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坚持依法纠错,对于明显违规违法、裁判处理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二是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握不同时期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区分不规范办案和违规违法办案的性质,依法分类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肃惩处司法腐败,对司法人员存在权钱交易、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渎职等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四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成果运用,努力推进制度机制创新,推动顽瘴痼疾整治常治长效。
二、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规定对六类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实践中人民法院均严格予以贯彻落实。但是,由于减刑、假释案件的特殊性,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实质化审理的力度。一是转变司法理念。过去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往往过度依赖于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材料,忽视结合罪犯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综合判断罪犯主观世界的改造效果,导致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不够全面、细致,案件质量不高。为切实改变这一做法,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有必要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全面、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二是严格审查实体条件。重点围绕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材料、立功、重大立功材料、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再犯罪危险评估材料、实际服刑刑期等容易产生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环节进行认真审查和从严把握,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三是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对有疑问的证据重点进行核实,必要时采取讯问、询问、庭外调查等多种方式,切实改变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的状况,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履职,确保审判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注重与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减假暂”工作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多部门的职责,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因此,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建立会商、联动等工作机制,在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通过对案件的严格把关,倒逼刑罚执行机关提高案件报请质量,促进检察机关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严格审查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法作出决定,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后,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及时掌握罪犯情况。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收监执行的,要及时作出收监决定,并积极协调公安、检察、刑罚执行机关等部门及时将罪犯收监执行。
四、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为加强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就需要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一是加强内部监督,按照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院庭长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审核把关作用;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聚集经验智慧、提供判断参考等方面的作用;有效发挥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决策作用。严格落实审判管理、备案审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等制度机制。二是加强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汇报工作;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三是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切实依法做到立案有公示、开庭有公告、庭审有公开、文书有公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推动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通过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促进“减假暂”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机制
进一步规范“减假暂”工作,需要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机制作为保障,以适应“减假暂”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减假暂”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一是加强人员保障。加强审判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减假暂”案件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配足配强审判力量,不断适应实质化审理的需要;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强对法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能力素质,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加强激励保障。科学评估“减假暂”案件工作量,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保护、激励法官办案积极性,确保相关改革顺利推进。三是加强科技保障。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尽快推动对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的改造升级,依托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大数据平台、执行信息平台等,不断拓展信息化运用的深度和广度,通过智能化手段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四是加强履职保障。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护,完善违法追责机制,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的同时,要切实保护法官依法履职行为,解除法官依法作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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