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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陪同他人投案自首是否构成立功?

发布时间:2011-07-13

【案例】被告人王某,原×省×县水务局局长。被告人王某在任×省×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万元。被告人王某在被查处后,得知陈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轻伤)被检察机关批捕在逃,王某通过做陈某父母的工作,后又陪同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案:是!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为有立功表现。”王某做通陈某及其家属的工作,亲自陪同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这种帮助司法机关抓捕陈某的行为,是王某到案后为争取从宽处理而主动作出的有益社会的表现,该行为可以界定在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立功行为范围内,符合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同时王某的行为也具备立功的三个要件,即主体、时间和实质要件。


有关自首与立功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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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是!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为有立功表现。”王某做通陈某及其家属的工作,亲自陪同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这种帮助司法机关抓捕陈某的行为,是王某到案后为争取从宽处理而主动作出的有益社会的表现,该行为可以界定在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立功行为范围内,符合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同时王某的行为也具备立功的三个要件,即主体、时间和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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