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2 08:43:5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市监食经发〔202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到位、原料贮存和食品加工制作不规范、环境不整洁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安全管理。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依法要对企业食品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覆盖从总部到门店(包括直营、合营、加盟等,下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发挥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作用,压实各层级、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督促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二是加强自查自纠。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要结合企业实际和舆情反映的同行业其他企业食品安全问题,依法定期对总部、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各环节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鼓励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是制止餐饮浪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要制定细化措施,依法推动门店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供消费者选择。不得加工制作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切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发生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件后,涉事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核查,依法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第134条有关食品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同时,对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涉事门店违法情形及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分工,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三、强化违法行为曝光和联合惩戒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智慧监管手段,主动发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媒体监督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问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开展现场核查,加大查处结果曝光力度,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查证属实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同品牌所有门店强化许可审批,增加日常检查、抽检频次,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依法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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