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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卖淫行为是否包括同性之间的口淫、鸡奸等行为

发布时间:2021-12-29

一、从治安管理处罚的角度来看:口交,手淫,鸡奸等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认为:未指定的异性或同性通过金钱或财产作为媒介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包括口交,手淫,鸡奸等,都是卖淫嫖娼行为,应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分。因此,提供口交服务也是一种金钱和性交易,也应视为卖淫嫖娼。这对于卖淫嫖娼的界定就非常宽泛了。只要介于未指定的异性和未指定的同性之间,产生金钱和性交易就应视为卖淫嫖娼行为。之前也有过“约炮”之后发红包被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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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法庭定罪和量刑的角度来看:口交和手淫不是卖淫。口交,卖淫和其他行为,尽管在公安管理过程中将被确认为卖淫嫖娼行为,当事方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但是,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仍然存在本质区别。识别行政违法的标准非常低,而刑事违法的标准则更高。因此,卖淫作为行政处罚与卖淫是刑事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在这方面,许多法院作出了区分:在性交法方面,口交和除性交以外的手淫不是卖淫,也不能确定为与组织卖淫有关的犯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手淫服务不构成卖淫,也不能确定为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也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因此,手淫服务不被视为卖淫。

三、如何区分和定义“卖淫”?打飞机服务是卖淫吗?口交服务是卖淫吗?2017年,最高法院法官在人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表了《<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提供手淫服务不是卖淫,但是提供口交等服务被视为卖淫。刑事指控的确立,犯罪行为的定义和解释应遵循适度节制的原则。司法解释不应扩大刑法的解释。在市场上扩大对卖淫概念的解释是不合适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手淫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因此,“卖淫”不适合将相关行为定为犯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认为,提供手淫服务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卖淫,而不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打飞机和口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因为打飞机只是性服务的一种接触方式,所以它不属于卖淫。而口交是一种侵入性的性服务,属于卖淫。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倾向于认为,提供侵入性服务是卖淫,而接触性服务不是《刑法》中的卖淫。换句话说,提供手淫服务是一种接触式的性服务,不属于卖淫;但是口交服务是一种进入式性服务,属于卖淫。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庭立方网站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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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法庭定罪和量刑的角度来看:口交和手淫不是卖淫。口交,卖淫和其他行为,尽管在公安管理过程中将被确认为卖淫嫖娼行为,当事方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但是,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仍然存在本质区别。识别行政违法的标准非常低,而刑事违法的标准则更高。因此,卖淫作为行政处罚与卖淫是刑事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在这方面,许多法院作出了区分:在性交法方面,口交和除性交以外的手淫不是卖淫,也不能确定为与组织卖淫有关的犯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手淫服务不构成卖淫,也不能确定为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也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因此,手淫服务不被视为卖淫。

三、如何区分和定义“卖淫”?打飞机服务是卖淫吗?口交服务是卖淫吗?2017年,最高法院法官在人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表了《<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提供手淫服务不是卖淫,但是提供口交等服务被视为卖淫。刑事指控的确立,犯罪行为的定义和解释应遵循适度节制的原则。司法解释不应扩大刑法的解释。在市场上扩大对卖淫概念的解释是不合适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手淫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因此,“卖淫”不适合将相关行为定为犯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认为,提供手淫服务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卖淫,而不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打飞机和口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因为打飞机只是性服务的一种接触方式,所以它不属于卖淫。而口交是一种侵入性的性服务,属于卖淫。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倾向于认为,提供侵入性服务是卖淫,而接触性服务不是《刑法》中的卖淫。换句话说,提供手淫服务是一种接触式的性服务,不属于卖淫;但是口交服务是一种进入式性服务,属于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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